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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 织 华:出售资产公告

公告日期:2005-01-05

证券代码:600555          证券简称:茉织华     公告编号:临2005-001 
         900955                    茉织华 B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一、交易概述
    鉴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将所持
有的浙江华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盛")75%股权转让给香港兴盛有限
公司。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浙江华盛签署了《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资产转让协议》,本公司将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茉织华工业城面积
为3526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附在该土地上的一幢建设面积为26820.87平方米
的2号工业综合楼(以下简称"该资产")转让给浙江华盛,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74
2,983.07元(叁仟零柒拾肆万贰仟玖佰捌拾叁元零柒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
    上述交易事项已于2004年12月30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交易价格以经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上会部评报字[2004
]第334号评估报告为依据,根据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由于该资产无质押,无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
争议事项等限制转让情况存在,本次交易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华盛服饰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
    法定代表人:徐放华
    注册资本:700万元美元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7月16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
    该公司主要股东:
    香港兴盛有限公司,出资525万元美元,占公司总股本的75%
    日本株式会社水甚,出资175万元美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茉织华工业城面积为
3526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附在该土地上的一幢建设面积为26820.87平方米的
2号工业综合楼,原租赁给浙江华盛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帐面净值为人民币8,320
,820.99元,该工业综合楼帐面净值为人民币22,305,388.07元,合计净值为人民币
30,626,209.06元。
    评估机构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沪上会部评
报字[2004]第334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具体如下

    评估基准日:2004年10月31日
    评估方法:土地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房屋采用重置成本法。
    评估结果如下:
    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茉织华工业城面积为3526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价
值为人民币7,265,517元;
    一幢建设面积为26820.87平方米的2号工业综合楼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477
,466.07元。本公司未在该资产上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亦无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协议主要条款
    (1)转让价格:人民币30,742,983.07元(叁仟零柒拾肆万贰仟玖佰捌拾叁元
零柒分)。
    (2)付款方式:协议签署生效后10日内,浙江华盛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计人
民币30,742,983.07元(叁仟零柒拾肆万贰仟玖佰捌拾叁元零柒分)。
    (3)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即生效。
    2、定价
    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742,983.07元(叁仟零柒拾肆万贰仟玖佰捌拾叁元
零柒分)。定价依据是以2004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该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双
方协商确定。
    五、涉及出售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其他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其他安排。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转让可以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本次资
产转让公司所获得的转让款项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转让协议
    3、沪上会部评报字[2004]第334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