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五章 党委...... 17
第六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八章 监事会...... 24
第一节 监事...... 24
第二节 监事会...... 2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28
第一节 通知...... 28
第二节 公告...... 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1
第十三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 2000 第 9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300719957663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 8009 号,邮政编码:2330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3,884,00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先导,以科技为依托,以管理为手段,
以服务为方向,不断寻求公司高效益、高速度的发展道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经济,造福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ITO 导电膜玻璃、真空镀膜玻璃、
盖板玻璃、柔性薄膜、显示模组、触控模组等电子产品、光电产品及配件的开发、研究、生产、销售、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新材料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及技术服务;精密陶瓷、精细化工及电子行业用硅质、铝质粉体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化工原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50,000,000 股,发起人安徽华光玻璃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 44,850,000 股;发起人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持有2,000,000 股;发起人浙江大学持有 2,000,000 股;发起人蚌埠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000,000 股;发起人蚌埠市珠光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50,
000 股。2002 年 11 月上市发行公众股 40,000,000 股,总股本为 90,000,000 股。
2004 年 6 月向全体股东实施送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为 117,000,000 股。
2013 年 4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后,总股本增加为 159,553,191
股。
2013 年 5 月向全体股东实施送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为 239,329,786 股。
2014 年 4 月向全体股东实施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为 358,994,679 股。
2015 年 11 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总股本增加为 383,524,786 股。
2017 年 6 月向全体股东实施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为 767,049,572 股。
2018 年 10 月实施业绩补偿回购并注销后,总股本变更为 763,884,003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3,884,003 股,全部是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