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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保变: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11-13

证券简称:天威保变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09-040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9 年11 月12 日上午9:30 在公司第四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边海青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6 人,代表股份数662,054,5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6,800 万股的56.68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关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内蒙古君达风电场一
    期49.5MW(33 台BTW1.5MW风机)采购合同》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2
    风电”)在内蒙古君达风电场一期49.5MW 工程风力发电机组招标中
    中标。2009 年6 月15 日,内蒙古君达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君达风电公司”)与天威风电签署了《内蒙古君达风电场一期
    49.5MW(33 台BTW1.5MW 风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实际金
    额为36126.585 万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和保定惠
    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45,000 股,赞成5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和弃权票,通过了本项议案。
    二、修改《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决定将注册地址变更为: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 号,
    同时变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变更前:“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竞
    秀街28 号,邮政编码:071056。”
    变更后:“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 号,
    邮政编码:071056。”
    赞成662,054,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了本项议案。
    三、关于聘请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
    审计机构并确定其2009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2008 年3 月13 日,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
    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关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3
    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27 号)的
    文件精神,划转为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相
    应变更为兵装集团。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关于“企
    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 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的文件精神,以及兵装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年
    度决算财务审计机构应与兵装集团保持一致。
    公司原聘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08 年度审计机构,经与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充分沟通并征得该所理解后,董事会决定不再聘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并对北京京都天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专业的服务表示感谢。
    经过对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
    了解,其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董事会决定聘请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9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服务费用为60 万元。
    赞成662,054,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了本项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
    和卢鑫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4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1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