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威保变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08-088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8 年12 月23 日上午9:30 在公司第四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边海青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9 人,代表股份数668,067,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6,800 万股的57.20%,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关于收购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的融资平台,规范公司财务活动、加强财务
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等,本公司拟收购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2
简称“兵装集团”)持有的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兵装财务公司”)1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兵装集团持有其32.27%
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
本次收购价格将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础确定,2008
年9 月30 日兵装财务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70023.08 万元。经
双方协商,收购兵装财务公司10%的股权价格为人民币16500 万元。
兵装集团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威集团”)100%的股权,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威集团和保定惠源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惠源”)回避表决后,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6,558,328 股,赞成6,558,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和弃权票,通过了本项议案。
本议案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在关联公司存贷款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融资效率,根据公司生产经营
的需要,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8 年和2009 年拟在公司关联公司
的存贷款额如下:
(一)2008 年在关联公司存贷款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8 年从兵装财务公司的贷款额拟
不超过8 亿元;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8 年通过兵装财务公司获得公司
关联公司委托贷款额拟不超过20.1 亿元;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8 年在兵装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
额拟不超过5 亿元。3
(二)2009 年在关联公司存贷款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9 年从兵装财务公司的贷款额拟
不超过18 亿元;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9 年通过兵装财务公司获得公司
关联公司委托贷款额拟不超过40 亿元;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09 年在兵装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
额拟不超过5 亿元。
公司在关联公司的存贷款定价依据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
准利率。其中公司在兵装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规
定的存款基准利率;公司在兵装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或通过兵装财
务公司获得的委托贷款)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威集团和保定惠源回避表决
后,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558,328 股,赞成6,558,32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和弃权票,通过了
本项议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拟修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改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条款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4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五)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赞成668,067,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了本项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宝银律师
和叶正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1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