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1-04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原告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一案,福建省高
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 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 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修水巨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修水巨通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修水巨通向最高检申请检察监督,最高检已决定不予支持修水巨通的检察监督申请。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
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原告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民初 8 号”,简称“本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
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
有效合同,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 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 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裁定驳回修水巨通的再审申请。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
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编号:临-2018-081),在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发布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编号:临-2020-082)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情况、二审判决结果、再审审查情况。
二、本案检察监督审查情况
本案再审裁定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最高检就本案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抗诉,并监督最高院再审本案,撤销本案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 年 5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收
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通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高检民监〔2021〕9 号)。最高检作出如下决定: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收到最高人民
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通知》;
2. 最高检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高检民监〔2021〕9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