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1-03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就上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二局”)与被上诉人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厦门滕王阁”)、一审第三人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龙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简称“本案”),中铁二局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作出
的一审判决【(2018)川民初 12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请求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厦门滕王阁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中铁二局的诉讼请求以及判令由被上诉人厦门滕王阁承担案件一、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最高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 62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中铁二局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被上诉人厦门滕王阁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8 年 1 月 23 日发布《关于控股
子公司厦门滕王阁起诉中铁二局的公告》(编号:临-2018-003)予以披露。
关于中铁二局就本案提起反诉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8 年 4 月
20 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8-023)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一审审理和判决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关于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066)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上诉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布《关于公司下
属房地产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7)予以披露。
二、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厦门滕王阁发送的最高院向其送达的 “(2020)最高法民终 629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最高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03,886.86 元,由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最高院送达厦门滕王阁的“(2020)最高法民终 629 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