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0-06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诉被告江西巨通及第三人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海峡基金、江西卓新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 2014
年 11 月 28 日江西巨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该股东会决议系关于江西巨通 2014
年 12 月 26 日增资扩股及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上诉至九江市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刘典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及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诉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及第三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
称“江西卓新”),要求确认 2014 年 11 月 28 日江西巨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案,
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 11 月 28 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武宁县法院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刘典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及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刘典平和武宁天力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编号:临-2019-028)及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4)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情况。
二、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7 月 7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
讼进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福建稀土集团收到九江市中院送达的“(2020)赣 04 民终 718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九江市中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
的通知》;
2、 九江市中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0)赣 04 民终 718 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