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五)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的 48%股权(增资扩股后股
权比例为32.360%)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前述工
商变更登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武宁天力、江西卓新和修水巨通上诉至九江市中院[案号:“(2016)赣04行终13号”],请求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2013年9月6日对江西巨通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九江市中院已做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武宁天力、江西卓新和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和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的 48%股权(增资扩股后股权比例为32.360%)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宁天力、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由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后,武宁天力、江西卓新和修水巨通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案号:“(2016)赣04行终13号”,简称“本案”],请求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2013年9月6日对江西巨通工商变更登记行为。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
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3),并在2016年1月6日发布《关于拟收
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6-001),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一审判决结果。
二、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2017年11月17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
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三)》。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于近日收到九江市中院送达的“(2016)赣0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九江市中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新矿业有
限公司和上诉人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福建稀土集团提起的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诉最新进展
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提起的确认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48%股权(增资后为32.360%)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案件,福建稀土集团已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福建省高院送达的“(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院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和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并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7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编号:临-2017-051)进行了披露。由于福建省高院作出的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修水巨通已提起上诉,该案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四、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7年11月17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
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三)》;
2、 九江市中院作出的编号为“(2016)赣04行终13号”的《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