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7-009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一七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驶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钨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或“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8.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8,157.40万股的0.60%。其中首次授予588.20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8,157.40万股的0.54%;预留60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8,157.40万股的0.0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9.26%。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10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子公司高管人员及产品事业部经营班子人员。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72个月。
7、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个月限售期和36个月解除限售期。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1)授予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
位值水平;
(2)授予日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
值水平;
(3)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1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较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较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较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较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
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较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
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度较授予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解除限售日上一年
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5%。
注: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是作为计算依据。
11、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3、本激励计划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4、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15、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目录......6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8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厦门钨业、本公司、指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
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
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中国证监会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