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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7 沪市 山东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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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7:山东黄金2017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2

证券代码:600547             证券简称:山东黄金             公告编号:2018-004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2/7        -               2018/2/8         2018/2/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12月8日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第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57,118,80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8,569,504.72元。其中,对于已经锁定的山东黄金有色矿业

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偿给公司的13,015,060股对应的现金股利,由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

公司按照与公司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4.3条的约定,将相应现金

股利返还给公司。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2/7        -               2018/2/8         2018/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

定,公司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7710376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