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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3 沪市 莫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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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3:莫高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8

600543:莫高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4 月修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5〕29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59170Q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 5600 万股,于 200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ANSU MOGAO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号园区。

          邮政编码:73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112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
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扩大规模优势,优化资产存量,搞活资本经营,不断调整经营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综合效益,把公司建成科研、工业、贸易、金融“四位一体”的外向型、高科技农业企业。

  第十四条  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莫高系列葡萄酒类生产、批发(含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销售);葡萄原料、脱毒苗木、种条的繁育、销售;化学药品、原料药及制剂、中药制剂(仅限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啤酒原料、花卉林木、农作物种子、饲草的种植、加工,中草药种植,畜牧养殖及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培训,农副产品(含粮食购销)及加工机械的批发零售。自有房屋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对口贸易、转口贸易。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11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并完成转让和注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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