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详见下方附件,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及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治理制度订立及修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订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进行更新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其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9]64号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9]64号
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山西 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山西
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1400001007556,公司 照,营业执照号:1400001007556,公司
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取得新版《营业执照》, 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取得新版《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40000715931861P。 91140000715931861P。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4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及依据本章程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或者质询;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或者质询;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5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八)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除收购方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以外的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授权形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式要求董事会在该书面文件授权范围内 份;
采取或董事会可以决议采取法律、行政法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未予禁止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书面文件或决议后应立即按该文件的要
求在授权范围内或决议范围内采取和实
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
购措施后,应立即按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告
方式向股东作出说明和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投资者在未经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
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