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正常业务的开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