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上市公司”)拟将与水泥主业相关的业务、资产和负债(包括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筹划或进行的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1、重大资产重组筹划
2016年1月18日,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并于2016年1月23日
转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6年6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次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6年7月20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2、资产购买
2016年11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上市公司以现金11,620万
元受让傅军敏持有的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水业”)63%的股权、钱建斌持有的龙净水业3.5%的股权以及王建均持有的龙净水业3.5%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6年11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
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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