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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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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
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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