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履行的表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对 I-MAB 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斌 王爱俭 Xin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