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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3 沪市 栖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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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3:栖霞建设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4-30

600533:栖霞建设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4

    第一节  股  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一节  董  事 ...... 16

    第二节  董事会 ...... 18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七章 监事会...... 22

    第一节  监  事 ...... 22

    第二节  监事会 ...... 23

第八章 党的建设...... 2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28

    第一节  通  知 ...... 28

    第二节  公  告 ...... 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1
第十三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宁政复(1999)8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101247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0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CHIXIA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 99 号 8 幢-1、2、3、4 层,邮
政编码:21004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总裁助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理念,采取以住
宅产业为主导的定位策略;以创新为依托,构建住宅产品品牌优势和企业信誉优势,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实施有效的企业战略,努力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提升公司的社会信誉,为繁荣地方经济,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商品房
销售、租赁、售后服务;投资兴办实业;教育产业投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认购
6800 万股;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2924 万股;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投资中心以现金认购 100 万股;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以现金认购 100万股;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现金认购 38 万股;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资供
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38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0,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50,0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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