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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9 沪市 山东药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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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9: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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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2022-04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2 号)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68,646,366 股 A
股 股 票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7.19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866,494,691.54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174,380.8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2,320,310.66 元。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 24,024,843.73
元(含税)后,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人民币 1,842,469,847.81 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1092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授权,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
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增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三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1603008129200357152        590,089,547.9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44247096693              662,290,751.8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    15250501040016614        590,089,547.96

合计                                                          1,842,469,847.81

备注:上述金额为银行实际入账金额,包含尚需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包括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款项用途等)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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