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4 月修订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维护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9 号文批准,依发起方式设立,2001 年
3 月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06 年迁至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138188034N。
第 1.03 条 公司于 2003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30 号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0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3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1.04 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JIANGSU JIANGNAN HIGH POLYMER FIBER CO.,LTD
第 1.05 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苏阳路 7 号。
邮政编码:215143
第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176.0902 万元。
第 1.07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
向,依法经营,实现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坚持科技进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以差别化、新型毛条为主导产品,积极发挥并不断扩大公司的综合优势和规模效益,形成科研开发、产品生产和市场开拓的良性循环;内外并举、奋力开拓、走向世界,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 2.02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复合短纤维、涤纶毛条、
涤纶短纤维、聚酯切片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3.0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3.04 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 3.05 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为:苏州市相城
区黄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496.52 万元折法人股
496.52 万股;上海石化鑫荻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190.33 万元折法人股 190.33 万股;陶国平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1,873.55
万元折自然人股 1,873.55 万股;夏志良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663.69 万元
折自然人股 663.69 万股;盛冬生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59.42 万元折自然
人股 559.42 万股;周永康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331.02 万元折自然人股
331.02 万股;顾兴男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215.16 万元折自然人股 215.16
万股;尤小弟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187.02 万元折自然人股 187.02 万股;
沈永林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178.75 万元折自然人股 178.75 万股;邹水林
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82.75 万元折自然人股 82.75 万股;沈惠康以其在原
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93 万元折自然人股 57.93 万股;浦金龙以其在原有限公司
净资产中的 57.93 万元折自然人股 57.93 万股;朱瑞岐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
的 43.03 万元折自然人股 43.03 万股;朱明来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34.76
万元折自然人股 34.76 万股;居明华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28.14 万元折自
然人股 28.14 万股。
截至 2001 年 2 月 28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 3.06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3,176.090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3.08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09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3.13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3.14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4.0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4.02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