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证券代码:600525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一)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出资额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出资额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3、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116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长园集团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7、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6,000.00 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以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4.97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为 1,207.24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92%。
受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及市场情况的影响,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日期、价格及资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持股数量与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为10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3、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 2
风险提示...... 3
特别提示...... 4
释义...... 8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9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9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9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11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12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13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13
八、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9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20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21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23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24
十三、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5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25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长园集团/公司/本公司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长园集团股票、公司股票 指长园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
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存续期 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
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止的期间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解锁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所获授份
锁定期 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标的股票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长园集团A股普通股股
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章程》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十部分第(四)项另有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