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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5 沪市 长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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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5: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5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13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24,677,152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9,220,943.6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但是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对象就其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890.2万股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款170.118万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注: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解锁了228.96万股激励限售股,因此利润分配方案中公司代为收取部分对应的限售股由2,119.16万股变更为1,890.2万股,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款由190.7244万元变更为170.118万元。)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1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