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
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要约收购主体为格力集团,一致行动人为金诺信、格力金投,本次
要约收购目的旨在加强对长园集团的战略投资和战略合作,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
资源,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长园集团上市地
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格力集团响应国家及珠海市政府发展实体经济的号召,以进
一步促进长园集团的稳定发展为前提,做大做强其制造业板块的战略投资行为。
格力集团进行本次要约收购不以谋求长园集团控制权为目的。
2、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长园集团总股本的20.00%,即264,935,431股,
要约收购价格为19.80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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