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38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6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965,12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共计 39,651,200 张,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12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42,396,560.00 元,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922,723,440.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 02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变更,拟将原计划投入“950MWh 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的募集资金中的部分募集资金 50,000.00 万元,变更转投用于“新能源用环保型光电缆项目”。本事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新能源用环保型光电缆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对于变更后的新项目,中天科技股份(本次发行主体)、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海缆”)就变更投向后 5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的监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
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南通市签订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海缆
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 次 签 订 专 户 存 储 协 议 , 将 中 天 科 技 海 缆 在 专 户 银 行 开 立 的
326008608011000270438账户增设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协议签署 开户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
日 司 (元)
中天科 交通银行 新能源用
2023 年 6 技海缆 股份有限 326008608011000270438 0 环保型光
月 27 日 股份有 公司南通 电缆项目
限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6008608011000270438,截止 2023 年 6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新能源用环保型光电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洋先生、黄云琪女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执两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