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临2007-021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增发不超过1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6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的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价格为14.76元/股,为刊登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均价。
4、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10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7年9月5日(T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在当日(T日)17:00时之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总量,并于2007年9月10日(T+3)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8、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9、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7年9月3日(T-2)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康美药业/发行人 指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承销团 指为本次增发之目的,由具有承销资格的各承销商为本次增发而组建的承销团。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指经发行人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增发不超过1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行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申购日/ T日 指2007年9月5日(T日,网上网下同时申购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数量不超过11,0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并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发行结果公告披露。
3、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最低认购股数为100万股,申购时按照认购总金额缴纳20%定金,不设定持有期限的限制。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76元/股,为刊登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均价。
5、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T-2日
(9月3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和网下发行公告、路演公告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T-1日
(9月4日) 网上路演 正常交易
T日
(9月5日)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时) 停牌
T+1日
(9月6日) 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T+2日
(9月7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计算配售比例/中签率
T+3日
(9月10日)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或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网上摇号抽签
T+4日
(9月11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款解冻,网下申购款验资 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7、 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康美药业不设涨跌幅限制。
8、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股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由于网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位数所导致的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网下申购方法和申购程序
(一)网下申购股数的规定
1、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最低认购股数为100万股,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11,000万股。申购时按照认购总金额缴纳20%定金,不设定持有期限的限制。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二)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7年9月5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20-87551644、87551554。
投资者须于2007年9月5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
①《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户 名: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账 号: 3602000129200213811
票据交换号:0012-001-7
人行系统交换号:102581000013
联行行号:25873005
银行联系人:黄滨
联系电话:020-83322217 020-83370098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9月5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7年9月5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7年9月10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或补缴申购款数额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
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7年9月10日(T+3)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