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 2024-027 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满足最新监管要求,服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制修订 2023 年 10 月 2024 年 8 月
时间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为员工持股
条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计划提供资助的除外,但财务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第三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四条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议; 决议;
第四十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条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八) 修改本章程;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四十二条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定的担保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金用途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员工持股计划; 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交易(公司提供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员工持股计划;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十四) 审议交易(公司提供担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联交易;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交易;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另有规定的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并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出提案。
第五十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
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三条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一、二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款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提交股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第七十 议通过: 通过:
六条第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款 报告; 告;
(三)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删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除) 方案; 方案;
…… ……
第九十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五条第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