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尊重年审会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意见审计事项的说明及关于消除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措施和办法。同时,我们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