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 2021-025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航基础”或“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或“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 44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 44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海南”)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基础的重整管理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
开市起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6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
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 基础”,股
票代码仍为“6005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
可行方案。海航基础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针对自查报告的整改计划的
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4)中,对自查发现的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需关注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等通过担保责任认定、资本公积金差异化转增等方式进行整改。若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问题,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继续强化安全管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16),公司债权人华融海南申请公司进行重整。2021 年 2月 10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 44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 44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华融海南对海航基础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基础的重整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申请简述
重整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53-1 号
负责人:陈虎
申请时间:2021 年 1 月 29 日
重整申请事由:华融海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0 日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融海南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航基础复函对申请人华融海南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华融海南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对海航基础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海航基础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融海南对海航基础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2 月 10 日,根据海南省高院作出《决定书》,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
任海航基础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自行管理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尔克、李任民
联系方式:17158906689、17158908823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 25 号海航创业园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2021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含当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13 日 9 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
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6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 基础”,股票代码
仍为“6005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0 条之规定,公司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开市
起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
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
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
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
可行方案。海航基础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针对自查报告的整改计划的
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4)中,对自查发现的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需关注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等通过担保责任认定、资本公积金差异化转增等方式进行整改。若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问题,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继续强化安全管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布公司被申请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
(二)《决定书》。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