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51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华昊宇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升公司资产利用率,公司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海国际)与关联方新华昊宇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昊宇)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华昊宇使用望海国际场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租赁物概况
租赁地点: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北广场
租赁面积:750平方米
二、租赁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每年使用120天。
三、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乙方使用望海国际北广场从事经营活动,使用面积75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60元,每年租金540万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每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总额540万元。
3、乙方转账后三天内甲方需提供本费用综合服务发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乙方租用期间的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保障工作。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安排场地,提供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3、如乙方的经营活动内容违法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或对商场的经营造成影响,甲方有权进行干涉。
五、乙方权利义务
1、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2、应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内容不得干扰甲方商场的正常经营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乙方不得破坏甲方的提供的配套设施,不得随意改动甲方场地构造。
4、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在每次使用场地时,需提前15天告知甲方,便于甲方安排场地并就经营内容与甲方进行协商一致。
6、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7、乙方承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对外租赁的所有经营费用。
六、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场地毁损或承租方(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发生场地动迁事宜,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 份,双方各执贰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子公司望海国际拟与关联方新华昊宇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发表如下意见:
1、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华昊宇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主要为了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租赁价格定价公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望海国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