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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筑信: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3-22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 筑信           公告编号:临 2011-007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财
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由于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所以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交易经公司独立
董事认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李爱
国先生、李同双先生、曾标志先生、吴恕先生、张佩华先生、田淼先生已回避表决,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注册资本 27 亿元,注册地北京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对
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
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
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
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
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仅限于自营业务,其中投资品种仅限于政
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基金和成员单位企业债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在乙方获得银监会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或甲方
的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⑴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⑵ 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⑶ 提供担保;
       ⑷ 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⑸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⑹ 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⑺ 吸收存款;
       ⑻ 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⑼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
则:
       ⑴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
       ⑵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⑶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
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⑷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甲方知情权。
       ⑸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乙方每半年聘请专门机构对资金风险状况
进行评估;制定并严格按照风险处置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合作关
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
务。
       针对甲方原来与国内各大银行发生的结算业务,凡在乙方经营范围之内且甲
方认为对其有利的,均可通过乙方进行。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甲方在乙方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人民币 5 亿元。
    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
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
用,如发生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经甲方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在该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 15 天
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将自动向后延续三年。

    四、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
立的、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
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与海航财务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降低和规
避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
业之间的结算业务;有利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
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同时,可为公
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
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
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公司签订该金融服务协议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
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风险,切实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六、董事会对此事项的特别说明
    根据中国银监会 2004 年 5 号令《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28 条,财务
公司可以办理“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金融
业务;第 3 条,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
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
地位的公司”。
    鉴于本公司符合关于成员单位的规定,以及与其开展的业务符合财务公司的
经营范围, 本公司与海航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发生业务往来符合法律
要求。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
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
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与其他商业银行
存贷款相比并无不同。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给公司
提供的结算业务均免费为公司提供。公司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体现了效益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管部门每年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鉴于财务公司
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和严
格监管,其经营情况披露充分,风险是可控的。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