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 2024-050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环药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正文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 1 元。 值,每股面值 1 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
额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285,456,27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85,456,270 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5,456,270 股,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285,456,270 股。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八条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三十三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第三十六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司股份。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
持公司股票。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第三十八条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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