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9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08,846股,发行价格26.00元/股,共募集资金317,429,996.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07,429,996.00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于2015年4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4,001,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3,428,996.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5)000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015年5月5日,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荷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5月26日公司及光大证券、兴业银行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扬州制药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分别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27日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于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存续经营,扬州制药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将依法启动注销程序,其所有资产、股权、债权债务、人员、业务及其他权利与义务将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于2015 年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 20000kg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将由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该项目的资金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计划不变。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等协议的履行也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39506710001812006112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08010120000002841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3200174863605931920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 403540100100060358
扬州制药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 403540100100002551
三、本次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公司就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