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21-048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24 元/股
(含);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
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上限,或
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
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亦或
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
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
上述用途,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被注销的
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或修改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则
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需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
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
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
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
股东利益,强化投资者信心,同时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发展战略等,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的,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5.24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 5,725,191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36%;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 9,541,984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60%。
本次回购具体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24 元/股(含),即
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5.24 元/股测算,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9,541,984股。以此预计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9,541,984 0.6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89,360,848 99.40
合计 1,598,902,832 100.00 1,598,902,832 100.00
(2)若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且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89,360,848 100.00
合计 1,598,902,832 100.00 1,589,360,848 100.00
2、按照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5.24 元/股测算,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5,725,191股。以此预计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5,725,191 0.36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93,177,641 99.64
合计 1,598,902,832 100.00 1,598,902,832 100.00
(2)若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且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8,902,832 100.00 1,593,177,641 100.00
合计 1,598,902,832 100.00 1,593,177,641 100.00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089,592.05 万
元(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604,868.93万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使用的资金(按回购金额上限 5,000 万元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46%及 0.83%,占比较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一)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后依法转让或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十三)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