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2-038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7 - 2022/7/8 2022/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22 年 5 月 17 日的《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详见公告 2022-030)。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将以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 1,047,095,02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 2,306,599 股后的股份数量,即 1,044,788,42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2.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40,301,337.9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1,044,788,426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为根据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 金 红 利 = (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1,044,788,426*0.23/1,047,095,025≈0.2295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29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7 - 2022/7/8 2022/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高春晨 3 名股东。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对于该类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