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核心队伍,抵御人才流失的风险,发挥聚才引才效果,为公司加快转型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公司转型发展创造可持续、可预期的内部环境;有利于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积极促进公司业绩稳定增长及长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3 名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2 月 25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人民币 4.30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412,85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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