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 008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 计划;
政策的事项;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政策的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