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之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二)
二〇一七年七月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本《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下称“本补充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石河子市】签署:
甲方: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富能源”)
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
乙方:深圳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列)、宁波祥云双
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列)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
2、甲乙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新疆天富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与深圳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称《股份认购合同》)。
3、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署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
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补充合同,对《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作出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份认购合同》第1.2条修改为“乙方以现金认购天
富能源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为10,000万元,认购股份数为按照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即乙方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不足1股的部分,乙方自愿放弃。若天富能
源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二、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第一条修改为:
乙方合伙人为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祥云双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各合伙人类型、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天富能源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资产 资金来源 与发行人是否
号 状况 存在关联关系
1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 普通合伙人 良好自有资金或合法 无关联关系
限公司 筹集的资金
2宁波祥云双信投资合 普通合伙人 良好自有资金或合法 无关联关系
伙企业(有限合伙) 筹集的资金
3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良好自有资金或合法 无关联关系
筹集的资金
三、本补充合同系对《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补充,《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未被本补充合同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四、本补充合同一式八(8)份,双方各持二(2)份,其余各份用于提交有关部门或由甲方留存备用,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之签章页]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之签章页]
深圳信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