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18日上午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董事长因病委托副董事长贺伟民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08,7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康莹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投资设立新疆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0874.5万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收购新疆八一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分厂部份资产的议案。
同意10874.5万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康莹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8日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2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2年11月18日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0874.5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4.31%;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逐项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新疆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新疆八一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分厂部分资产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并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 康莹 律师
20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