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2-09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人”或“受益人”)拟使用不超过 4.3 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委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或“受托人”)进行委托理财,并与受托人签署《方大特钢 QDII 信托投资项目 202201 期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设立“方大特钢 QDII信托投资项目 202201 期”信托项目(以下简称“本信托”),最终拟投资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发行的 H 股股票,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本信托。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
(1)受托人可用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不足的风险。如信托合同签署后受托人可用 QDII 额度不足,可能导致本信托无法成立;同时,如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可用 QDII 额度不足,可能导致信托合同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约定无法执行或无法及时执行。
(2)汇率风险。委托人使用人民币参与本信托,本信托拟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购买投资标的,委托人在信托到期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信托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3)投资标的所涉风险。本信托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上述拟最终投资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外部环境、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以及相关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均可能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而可能影响本信托投资标的价值。
(4)流动性风险。委托人要求变现投资标的分配信托收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信托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信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委托人要求大量变现投资标的时,如果信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为利用各方的优势与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3 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委托中信信托进行委托理财,最终拟投资于阳光保险发行的H 股股票。
本次委托理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委托理财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30993Y
法定代表人:李子民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88 年 3 月 1 日
注册资本:1,127,6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中信信托 82.26%、17.74%的股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信信托(合并报表)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93.24
亿元,净资产 358.60 亿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5.85 亿元,净利润 35.02
亿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信信托(合并报表)未经审计总资产 470.58
亿元,净资产 359.45 元;2022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33.46 亿元,净利润 15.22
亿元。
三、最终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1245Y
法定代表人:张维功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27 日
注册资本:1,035,13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7002 号第一世界广场 A 座 17 层
经营范围: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结构:阳光保险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北京锐藤宜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数量:700,000,000 股);江苏天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数量:600,000,000 股);拉萨丰铭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股份数量:600,000,000 股);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数量:523,700,000 股);北京邦宸正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数量:470,900,000 股);上海旭昶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数量:470,900,000股);山南泓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数量:373,200,000 股)。(以上信息来源于阳光保险《2021 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阳光保险(合并报表)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416.24
亿元,净资产 592.18 亿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200.68 亿元,净利润 60.46
亿元。(以上信息来源于阳光保险《2021 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四、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一)信托名称:方大特钢 QDII 信托投资项目 202201 期
(二)信托目的: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并为委托人的利益,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并参照委托人投资建议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投资标的,以获取投资收益,不谋求长期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亦不谋求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地位。
(三)信托类型:本信托为私募权益类投资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四)风险等级:本信托的风险评级为 R4(中高风险)。
(五)预期收益:本信托为非保本保收益型信托项目,不设预期收益率。
(六)存续期:本信托预定存续期限为 5 年,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开始计算,预定到期终止日为自本信托成立日起至 5 年后之对应月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信托预定期限到期的,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信托存续期间发生其他信托提前终止情形的,本信托将提前终止。
(七)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划付至境内托管资金账户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同时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用于购入港元的部分,累计不超过 6800 万美元等值金额。
(八)信托资金运用的方式:受托人将以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 1%用于认购委托人应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部分信托资金用于律师费、银行汇划费等必要信托费用;将剩余信托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并参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购入累计不超过 6800 万美元等值金额的港元,以该等港元为限认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剩余信托资金(如有)留存于信托专户。除上述用途、支付信托费用、分配信托利益外,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不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投资于非标资产及底层为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产品,不得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禁止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股票债券。
(九)主要费用
1、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费率为 1.20%/年,按日计提;受托人于每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自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收取截至该
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或该信托终止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托管费(含境内托管费和境外托管费)费率为 0.06%/年,按日计提;境内托管人于每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自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收取截至该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或该信托终止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十)利益分配
受托人将投资标的全部或部分变现,并办理完毕结汇手续,将变现资金划入境内托管资金账户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财产分配:
1、信托项目应承担的税费。
2、出售或变现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费用。
3、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托管费。
4、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5、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6、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委托人的赎回资金。
本信托终止后,如投资标的尚未全部变现:受托人参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如委托人在信托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未发送投资建议或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根据约定自行以届时市场价格变现投资标的。本信托终止后,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全部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应当将按上述分配顺序完成分配并将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受领账户。
(十一)赎回
1、委托人(受益人)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设置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申请。
2、受托人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赎回一定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受托人审核后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投资标的因客观情况无法变现或受托人未接受委托人关于投资标的变现的投资建议导致投资标的未能按委托人投资建议变现时,受托人有权相应限制、拒绝、暂停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赎回。
3、投资标的因客观情况未能按受托人投资建议变现或受托人未接受委托人投资建议将投资标的变现,影响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赎回的,受托人亦仅以可分
配信托利益(已变现且已完成换汇并支付至信托专户的人民币资金及留存在信托专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为限,计算、确认委托人/受益人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并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赎回款项。剩余未确认赎回的信托份额则无法在该次程序中赎回;委托人如拟继续赎回该等信托单位份额,则需重新启动信托单位的赎回程序与投资标的变现程序。
五、本次委托理财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中信信托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助于公司利用各方的优势与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
六、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受托人可用 QDII 额度不足的风险。如信托合同签署后受托人可用 QDII
额度不足,可能导致本信托无法成立;同时,如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可用 QDII额度不足,可能导致信托合同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约定无法执行或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