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8-03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相关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分别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价格的议案》等,根据《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7 元/股调整为5.4元/股,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2018年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三)公司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2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年3月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方
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五)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相关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身份进行了核查。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依据
2018年3月6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以公司总股本1,326,092,98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将于2018年4月4日实施完毕。(相关内容详见2018
年 3月 2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派息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P= P0-V=7-1.6=5.4元/股
三、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认为: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方大特钢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方大特钢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