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股票代码:60050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摘要
二〇一八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6,092,985的 9.8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172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7.00 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面
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50%;(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分2期解除
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 自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 自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本激励计划在2018-2019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同时,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 以2015年、2016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限售条件 算术平均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次解除 以2015年、2016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限售条件 算术平均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除上述财务指标外,激励对象必须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即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考核结果等级达到合格时方可解除限售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如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8、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施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独
立董事和监事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3、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5、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6、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目录
释义......6
第一章总则......7
一、本次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7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7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二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8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8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8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9
第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9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及数量......9
二、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9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相关限售规定.10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0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4
七、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15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17
第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20
三、其他说明......21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21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21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22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22
第六章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24
第七章附则......24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方大特钢、本公司、公司指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
员等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劳动模
范、突出贡献人员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的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