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3-040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一,公司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5,911,475.62 元,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可信公司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信公司及公司为被告一、被告二。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向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川 3401 民初 8935 号)。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5,911,475.62 元的资金或其他等价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被告一与原告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一将西昌市
高枧输变电工程线路 110KW 电缆沟新建工程(土建) 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 4,543,763.56 元,被告一按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价税合计向原告付款。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超过 5%,超过部分按《劳
务分包框架协议》进行结算。该项目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竣工验收,被告一委
托四川金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办理竣工结算,经结算该项目涉及增量款7,643,204.59 元(不含税),按《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增量项目应结算的工程款为 6,124,853.93 元(不含税)。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611,568.46 元(大写:伍佰陆拾壹万壹
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陆分) 及逾期利息(以 5,611,568.4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截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暂计 299,907.16 元)以上合
计:5,911,475.62 元(大写: 伍佰玖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陆角贰分)。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 3401 民初 893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