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3-035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就与
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原告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公司;同时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院向公司出具《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9]川民初 52 号受理该案。2019 年 8 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19)川民初 52 号之二,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 年 10 月,四川
省高院电话通知公司代理律师本案恢复审理。2021 年 9 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初 52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4,351,43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
作出的一审判决,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通过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上诉人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上诉人;(3)请求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2021 年 10 月,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公司预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费 4,351,432.00元。2023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组织进行了庭审。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2020 年 6 月 10 日、2021 年 9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9-011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19-026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01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02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026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0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1-03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10 月 17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 6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351,432 元,由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 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