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24-016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
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对照本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的
条款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1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2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董事会决定。 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围之内。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 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会决定。
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3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4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期满未逾 5 年;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