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公告编号:临 2024—036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3 - 2024/7/24 2024/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1,328,6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896,969.1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3 - 2024/7/24 2024/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004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公司,由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 号)等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
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04元。
此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主要指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暂免征税,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04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04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004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52826031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