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3-072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9,652.18 万元(一审的判决赔付金额及案件受理费)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0 年根据一审判决结
果计提预计负债 9,652.18 万元。因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最终赔付金额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 18 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
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 01 民初 2893 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以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9)苏 01 民初 2893 号),南京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江南环保经济损失9,500 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以及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521,800 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
方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
二、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最高法知民终 1031 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江苏科行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科达制造、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对本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南京中院(2019)苏 01 民初 2893 号民事判决;
2、江苏科行立即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即不得披露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江南环保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相关技术秘密制造、销售氨法脱硫设备,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3、江苏科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环保经济损失 2,228.52 万元;
4、江苏科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南环保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5、驳回江南环保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江苏科行其他上诉请求;
7、驳回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8、驳回科达制造其他上诉请求;
9、驳回刘怀平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21,800 元,由江苏科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21,800 元,
由江南环保负担 156,540 元,由江苏科行负担 365,26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0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9,652.18万元。因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最终赔付金额及相关会计准则规
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