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3-06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9,107.06 万元(含一审诉讼费、保全费)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2 年根据一审判决结
果计提预计负债 9,107.06 万元。因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29 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
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广东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
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1 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佛山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科达锂业支付冯军技术顾问费 9,057.10 万元且科达制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科达锂业及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
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及《关于诉讼进
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
二、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民终 4265 号),广东高院认为科达锂业及科达制造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对本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佛山中院(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冯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96,55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冯军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 494,655 元,全部由冯军负担。科达制造及科达锂业已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494,655 元,由广东高院向其退回。冯军应当向广东高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494,65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2 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9,107.06
万元,根据本次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做相应转回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