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公司股份及锁定期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转让股份: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在下列期间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人员账户合并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上海证券交易所按 25%计算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其减持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