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499 沪市 科达制造


首页 公告 600499: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600499: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600499: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2-051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91,070,551.57 元(含诉讼费、保全费)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于近日依法提起上诉;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91,070,551.57 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1,070,551.57 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近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6 民初 11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冯军

  被告一: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二: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背景情况


  2009 年 9 月 10 日,青海科达锂业四方原始股东签署合资经营合同,拟设立青
海科达锂业,合同约定华欧技术咨询及企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以专利技术出资,占股权的 33%,成立后的合资公司(青海科达锂业)再支付 1,300万美元技术顾问费给华欧公司,以合资公司成立后所生产的产品,形成销售后以销售额(增值税前)的 5%进行返还,受益人为华欧公司法人代表黄三贵(原告涉案债权转让人)。后黄三贵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冯军(涉案债权受让人)。2017 年,科达制造收购青海科达锂业 100%股权,期间股权转让方并未向公司反馈因原始股东间的上述约定可能导致合资公司存在或有债务。

  冯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海科达锂业向其支付技术顾问费共计美金 1,300万元,并主张科达制造作为青海科达锂业的 100%持股权利人,对青海科达锂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达制造与青海科达锂业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通知,冯军申请将支付技术顾问费的金
额由 1,300 万美元变更为人民币 90,571,000 元;另新增一项诉讼请求,要求青海科达锂业向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暂计人民币 380,552.53 元。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佛山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科达锂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军支付90,571,000 元;

  2、被告科达制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96,557.8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01,557.80 元,由原
告冯军负担 2,006.23 元,被告青海科达锂业、科达制造负担 499,551.5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认为,本次诉讼源于青海科达锂业于 2009 年成立时,其原始股东间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黄三贵非合同签署方,其为技术顾问费的“受益人”而非债权人,其无权直接向青海科达锂业主张权利,黄三贵将“受益权”转让给冯军,冯军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根据《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顾问费的前提为青海科达锂业产品形成销售,自青海科达锂业成立以来,青海科达锂业从未进行任何销售,其主要资产为对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技术顾问费的支付条件并不成就。作为两家独立公司,本次判决科达制造为青海科达锂业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明显不公。

  公司将于近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协同专业律师积极处理本案。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 91,070,551.57 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1,070,551.57 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于 2017 年收购青海科达锂业 100%股权,期间股权转让方并未向公司披露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有债务,若本案最终导致公司产生实际损失,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积极采取措施向股权转让方进行追偿,坚决维护公司利益及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