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1-051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9,600 万元及累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0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9,652.18 万元;若本次公司二审的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后续最终判决情况及会计政策规定对预计负债进行相应调整。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 18 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
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 01民初 2893 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以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2 月 22 日,江苏科行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 民初 2893 号),南京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
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31 号),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件。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一: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二: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诉人三: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诉人四:刘怀平(2019 年 3 月 15 日前系江苏科行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理由及请求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对上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明显错误,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1 民初 2893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0 年度针对本次诉
讼计提了预计负债 9,652.18 万元,由此影响公司 2020 年净利润-9,652.18 万元。
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议,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若二审的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后续最终判决情况及会计政策规定对预计负债进行相应调整,故目前无法确定相关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