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1-020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收到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 项案件累计 29,529.39 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3 月 26 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科
达制造”)及子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4 份《应诉通知书》((2021)苏 01 民初 920、941、942、943 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 4 项诉讼。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传票,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洁能”,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三: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刘怀平(2019 年 3 月 15 日前系江苏科行法定代表人)
2、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原告诉讼事由
原告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同属环保行业,主营业务均涉及环保脱硫脱硝装置的研发、生产等,双方为环保行业的竞争对手。因存在部分职工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前往江苏科行工作的情形,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江苏科行及相关公司,并以相关项目为基础,分别起诉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认为:
(1)被告江苏科行以利益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原告业务环节的骨干人员,通过原告的技术人员非法获取原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被告科达制造通过收购江苏科行,为被告江苏科行公司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整合资源,提供人员和资金帮助,同时享受了由此带来的利益;
(3)被告安徽科达洁能与被告江苏科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4)被告刘怀平是系列侵权行为的组织者和实际操纵者;
(5)在宝清万里润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2×220t/h 锅炉烟气氨法脱硫EPC 总包项目》、黑龙江万里润达热力有限公司的《2×360t/h 锅炉烟气氨法脱硫项目》、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的《2×75t/h+1×60t/h 锅炉烟气氨法脱硫除尘项目》、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6×75t/h 锅炉烟气脱硫改造项目EPC 总承包》、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5×130t/h 锅炉烟气脱硫改造项目 EPC 总承包》中,被告江苏科行侵犯原告技术秘密并以低价不正当竞争获得非法利益。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
(2)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累计29,409.39 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累计 120万元(暂定);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3、公司基本观点
2019 年 10 月 18 日,子公司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
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 01 民初 2893 号】等法律文书,江南环保以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2月 22 日,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
苏 01 民初 2893 号),其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江
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于 2021 年 1 月 4 日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
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次涉诉事项与上述案件性质相同,对于本次涉诉案件,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1)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行业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江苏科行并无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江苏科行用工规范,氨法脱硫技术来源合法,不构成技术秘密的侵权。
(2)公司对江苏科行的股权收购行为合法,不存在为侵犯技术秘密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的共同侵权行为,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亦不存在对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
(3)退而言之,本次涉诉项目于 2019 年前竣工交付,且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均不是涉诉项目的经营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其不应
适用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公司及子公司安徽
科达洁均不应纳入侵权主体范围,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科达洁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涉诉事项,公司董事会会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